为总结国际国内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研究我国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探讨我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政策法规框架,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亚洲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宁夏石嘴山市联合举办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和保护成本,综合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环境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会议强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体制保障。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实现人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奋斗目标。经过连续多年大规模的建设和治理,近年来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就。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尤其是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还没有理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就是要使生态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形成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建设者和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良性运行机制,从而提高社会各界的生态环境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调动各方面从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体制和政策保障。
会议指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内在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地区、退耕还林地区、草原“三化”地区、重要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是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这些区域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产品供给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这些地区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补偿,是落实规划纲要部署、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关键,是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内在要求。